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1998-06-2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政府第13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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