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寥寥63个字数中,规定了执行期限、、适用范围、计算依据、实际作用。但实务中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形又该如何具体操作?下面以实例进行说明: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从事出租自有房产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月缴纳增值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实现租金收入15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500万元、销售零星材料300万元。 2019年4月份,租金收入销项税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上期留抵10万元, 计算销售比例:1500/(1500+500+300)*100%=65.21% 计算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50-(40+10)=0 计算本期预提加计抵减额:40*10%=4万元 本期实际可抵减额:0 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0 结转下期加计抵减额:4万元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接上题: 2019年5月份,租金收入销项税额7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45万元,上期抵减余额4万元,计算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抵减前一般计税应交增值税金额:70-45=25万元 本期发生可扣进项税额:45万元 预提加计抵减额:45*10%=4.5万元 上期结转可加计抵减额:4万元 本期可抵减额:4+4.5=8.5万元((25>8.5) 应纳税额:25-8.5=16.5万元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接接上题: 2019年6月份,租金收入销项税额5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计算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缴纳增值税金额:52-50=2万元 预提加计抵减额:50*10%=5万元 本期可加计抵减额:2万元 4、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发生一般与简易计税并存加计抵减如何处理? 接上题: 2019年7月份,租金收入销项税额70万元,出租房产适用简易计税收入300万元,适用5%征收率。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万元,计算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70-70=0万元 本期可预提抵减额:70*10%=7万元 上期未抵减额3万元 本期可抵减额:3+7=10万元 本期简易计税应纳税额:300*5%=15万元 本期实际可加计抵减额:0 本期实际应纳税税额合计:0+15=15万元 以上四种为加计抵减政策计算及运用实务,对于增值税申报表处理,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相关规定处理,即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是对加计抵减额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统计。以本文2实例说明,抵减前应纳税额25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8.5万元直接在主表在19行抵减,应纳税额为16.5万元,目前无须考虑主表19行=11行-18行逻辑关系是否相等。 该实例会计处理则根据财政部 会计司针对财税〔2019〕39号文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仍以本文2实例说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 贷:银行存款 16.5 贷:其他收益 8.5 有关会计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当期已预提但未实际抵减应纳税额的加计抵减额,不需做会计处理,但有的纳税人为了管理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6行金额,做到帐表相符,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归集也无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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