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26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或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原文件内容副本或复印件)及处理结果应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整改工作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5号         1995-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一些税收执法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处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得到了不断推进。为了使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现就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关键和重点。只有通过整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应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了,执法检查才能达到目的,取得成果。为此,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作用,将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执法检查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改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改进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整改范围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部门就有关税收工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解释、法规、办法、通知、会议纪要,及有关领导人就税收工作所作的决定、指示、讲话等,对虽制定于1994年以前,但与新税制政策相悖且仍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在整改范围之内。凡是与国家税法法规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按国家税法的统一法规纠正过来。如果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税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况和意见,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更改和变通。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与统一税法相悖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地税务机关应如实向总局报告,并应说明纠正情况。

  (二)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法规不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协调处理,确保问题。得以纠正。当地税务机关协调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或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原文件内容副本或复印件)及处理结果应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整改工作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四)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备案工作抓紧抓好,既要有专人负责,又要有领导把关,确保各查备案材料按要求报到总局。

  三、纠正违法的具体征警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具体征管行为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其整改内容包括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擅自批准减免税款及末按法规程序审批税款的延期缴纳造成欠税等问题。整改的要求是,一切违背国家税法法规的具体征管行为,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统一期定纠正过来,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一)对因改变税率、税基而少征的税款,要全额补缴入库。数额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应督促企业订出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分期分批入库。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试行)》及有关法规进行整改,要坚决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要坚决调库,予以纠正。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应分别负责本系统征收税款的混库调库问题,并要相互配合与协作。调库工作必须于1995年年底前完成。

  (四)对包税问题,要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各级政府批准的包税,当地税务机关应建议其停止执行,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求协助解决;对各级税务机关自行批准的包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纠正。

  (五)对擅自批准减免税款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尽早纠正。对因此而少征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

  (六)对欠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对长期拖欠税款户,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对确无缴款能力的欠税户,责令其制定缴税入库计划,分期分批入库是纠正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责令有关税务机关收回超越权限审批的税款。

  四、加强对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一)落实整改的组织和人员。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应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抓,、并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负责经办。

  (二)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不查不报、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有意隐瞒问题或抗拒整改工作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干部的政纪责任。

  (三)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各地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二、三部分所列举的十项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请于11月24日以前报到总局政策法规司,所报内容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总结所列问题逐项填写,包括税款补缴入库数。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