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457号 1994-07-27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保证委托代征税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市局研究制定了本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在市局明确规定可委托代征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市局规定,擅自扩大委托代征的范围。 二、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只能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代征权,不能代税务机关行使处罚权。 三、本市代征税款的委托单位为各税务分局。各分局在委托代征税款时,必须与受托单位签订本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索税款协议书》终止或失效时,各分局应及时收回已发放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可根据实际用量向市局领取。 五、各分局委托代征税款实行向市局备案的制度。各分局与受托单位建立委托代征税款关系后,应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次月十日内,将已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一份,报送市局征管处。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各分局应将上季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终止和失效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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