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6]99号 2016-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经征求财政部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为促进政策协调和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时,需按照相关原则处理政策衔接事宜。 一致性原则。只有其他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助范围、目的一致或有重合时,才需要进行政策衔接。 唯一性原则。同一类补助对象的相同需求,原则上通过一项政府补助政策予以满足。 对应性原则。全国性政策,通过全国性文件规定衔接;地方性政策,通过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规定衔接。 二、有关全国性政策衔接要求 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对《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所提有关政策衔接,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 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上述全国性政策的具体衔接要求,并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明确本地区制定的相关补贴(补助、津贴)政策衔接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核查等具体程序,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 中国残联 201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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