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财办[2010]54号 2010-04-16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管理行为,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9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办[2009]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票据的印制 1、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委托代理银行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使用具有特定式样要求的专用票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 2、省财政厅负责汇编全省财政票据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每年11月将下年度和分季度计划下达财政票据印制企业,提前1个月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确保财政票据正常使用的需要。 省级部门财政票据用量,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市(州、 地)级及辖区内的财政票据用量,由各市(州、地)财政局负责核定,并于每年11月中旬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和季度使用计划。 3、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印制审批制度,印制企业接到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准印通知书后方可印制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印制完成经财政厅验收合格后,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财政票据送达通知书,将财政票据送达指定地点存放,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二、财政票据的发放 财政票据印制完成验收入库后,统一由省财政厅负责发放。省级部门和代理银行使用的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直接发放;市(州、地)级及所辖(市、县、区)区使用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凭省财政厅开具的《财政票据发放通知书》发放,县(市、区)级使用的财政票据,原则上由所属市(州、地)财政部门发放。 省级部门和部分县级财政部门因用量较大、地域特殊等情况需直接到印制企业领取财政票据的,应先经省财政厅同意并持省财政厅开具的《财政票据发放通知书》,财政票据印制企业方可发放。 三、财政票据的领购 1、财政票据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进行领购,由用票单位的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领购单位,原则上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一级法人单位,并按下列方式办理领购手续: (1)省级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省级用票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领购,省级主管部门在各地、县有下属单位的,由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领购,并由省级主管部门将领购情况按季报省财政厅备查。若所属单位较多,集中领购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由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到省财政厅办理领购手续。 (2)市(州、地)级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州、 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领购后发放到本级用票单位。 (3)省直管县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95号)、省财政厅部署工作直接到县的精神,省直管县使用的财政票据原则上直接到省财政厅领购,专用票据发放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非省直管县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市(州、地)财政部门领购后发放到本级用票单位。 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因地域等特殊原因,到市(州、地)财政局领购财政票据有困难的,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省财政厅办理领购手续。 (5)乡镇级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所统 到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后发放到用票单位; (6)各级派出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2、领购财政票据,实行“凭簿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票款同行”制度。各级用票单位在领购财政票据时,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 3、各级用票单位首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须事先向财政部门提出领购申请,填写《贵州省财政票据领购簿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贵州省财政票据领购簿》,凭簿领购财政票据。 各级用票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提供《贵州省财政票据领购簿》,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票据昀册数、号段、使用项目及金额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已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同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办理核销和领购新的财政票据手续。 4、各级用票单位在具体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四、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1、各级用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员确认后,退回同级财政部门,并办理销票手续。市(州、地)、县财政部门收回的有印制质量等问题的财政票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2、各级用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各级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方能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票单位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的财政票据,有权拒绝缴款。 4、票据使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应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妥善办理相关事宜。 一是遗失票据直接负责人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遗失票据的经过、票据名称、票据编号、票据联次以及已开具金额,单位应及时采取朴救措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其它社会危害发生。 二是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遗失票据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遗失票据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报案证明、遗失启示等)和书面处理意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等相关事宜。 三是财政部门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票据遗失属实后,予以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7、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内控制度,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专柜保管。 五、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 1、财政票据采取日常核销与集中核销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核销为主,集中核销为辅。日常核销是指“验旧领新”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集中核销是指票据年检时对未核销的票据进行核销。 2、财政票据的销毁是指将已使用并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不能使用的票据、停止使用的票据等在指定地点进行烧毁、溶化等活动。财政票据的销毁必须在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用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贵州省财政票据领购簿》。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省级部门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后,在省财政厅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市(州、地)县级财政票据的销毁,由市(州、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将销毁情况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查。 3、各级用票单位开具的经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按规定进行保管,一般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按规定销毁。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适当缩短保存期,但不得少于2年。 4、国家公布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未用完的该种财政票据应收回、登记造册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送交财政部门保管,达到保管期限后销毁。 5、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或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各用票单位应在下文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领购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贵州省财政票据领购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送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经确认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保管,达到保管期限后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用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和自行销毁。 6、各级用票单位启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并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后,旧版票据须及时清理、登记造册并按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销毁规定进行销毁。 六、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1、各级用票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票据检查和审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验、查阅、复制等方式,严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对各级用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年检和稽查制度。 一是要做好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持有《财政票据领购簿》的单位,上年度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用票单位应在票据年检前,到财政部门办理上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检的用票单位,财政部门停止发放票据。 二是要加强财政票据稽查工作,建立稽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用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及时掌握财政票据在各环节的使用情况,防止财政票据被串用、转让和出借。 三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财政票据。要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建立我省财政票据统计制度(详见附表),从《财政票据领购簿》的办理,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核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3、各级用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违反本通知的;取消印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贵州省财政票据季报表(表一至表五)(略) 贵州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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