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产发[1996]22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02
摘要: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产发[1996]22号           1996-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 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的主要功能是:

  1.为用户及时提供产权市场信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信息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信息网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网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作为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第七条 产权市场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产权转让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法规。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

  3.按地区、分行业的出让和成交汇总信息等。

  第三章 网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遵守本管理办法,经信息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九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有一名信息员和一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网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信息网的各项活动;

  2.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3.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培训和资料;

  4.有权对信息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依据规定对网员以外的用户查询网上信息收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网员的义务

  1.遵守信息网的管理办法;

  2.及时向信息网传送本机构的产权出让和成交信息;

  3.自觉维护信息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4.要及时确认上网信息的有效性,负责剔除经证实已失效的本机构上网信息;

  5.有交纳网员费和承担信息网交办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6.网员以自己为中心组建二级计算机区域网需报信息网的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对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信息网点的地区布局;

  2.审批信息网员的资格;

  3.制定信息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4.会同信息中心定期分析信息网运行状况;

  5.编制企业产权市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企业产权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负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网的技术管理工作;

  3.编制和开发信息网所使用的各类专用软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4.定期汇总信息网的产权转让和成交信息,建立产权转让数据库;

  5.指导网员单位二级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网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网员大会,听取信息网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信息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网员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网员要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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