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2001年10月24日,某建筑安装企业为某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设备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6000元。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应计入营业额。该企业应以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3%)。根据《征管法》规定,限期补缴营业税税金3万元(3.6-0.6),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建筑安装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30000 (2)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0 (3)缴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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