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9]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17
摘要: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9]8号       1999-03-17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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