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9]8号 1999-03-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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