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1996-04-17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00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大连市范围内小学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收。 二、中学以上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基层生产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校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校办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办企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四、下列小学的校办企业不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化小学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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