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97号 2001-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木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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