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1]1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8-06
摘要: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97号      2001-08-06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木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