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214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国家多次调整银行存款利率,一些地方询问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如何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指支付个人股息红利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派息分红期同期个人定期存款利率。派发红股、基金不得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应按票面金额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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