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6]19号 1996-4-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包括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不再征收6%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货物国内再销售时,按国家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税和抵扣。 二、原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33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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