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9
摘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从适用10%税率下调至9%,已实现实质性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27号        2019-04-09

深圳市住房和住建局:

  熊永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长租公寓建设管理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收悉。其中 “降低长租公寓运营、业主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可以合并计算,并可以酌情减免一部分,鼓励房屋出租)”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市长租公寓运营模式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参与经营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从适用税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三类。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负责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长租公寓运营涉及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税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从适用10%税率下调至9%,已实现实质性减税。对于其他税种而言,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种减半征收。

  三、个人房屋租赁征收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下调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综合税率及各税种税率的调整情况如下:

  综合征收率调整前后对比表:

不含税收入范围(元) 综合征收率(新) 明细税率(%)(新) 综合税率(旧) 明细税率(%)(旧) 综合征收率降幅 新旧税率对比
≤100000 2.50% 房产税 2 6.105% 4 3.605%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100000 4.09% 增值税 1.5 6.18% 1.5 2.09% 不变
房产税 2 4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城建税 0.0525 0.105 降低0.0525%
教育附加税 0.0225 0.045 降低0.0225%
地方教育附加税 0.015 0.03 降低0.015%

  
  四、房屋租赁综合征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我局已实行四税+两费的综合征收,其中四税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合并征收。我局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纳税申报渠道和税款缴纳渠道。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对于个人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微信渠道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申报,或到办税大厅及各区房屋租赁办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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