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外字[1996]42号 1996-08-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省局云国税外字[1996]28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其出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各地、州、市涉外国税分局报省局审批后予以免征。 二、对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用于出口的货物,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三、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四、我省的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后复出口由外贸企业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各涉外国税分局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货物所取得工缴费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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