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337号 1996-12-2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列入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范围。 二、对我市范围内的扣缴义务人可统一使用《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报告表》),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具体办法是: (一)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人员的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代扣代报告表》内只申报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于其他未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情况,可以不申报。 (二)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在《代扣代缴报告表》内,只申报当月支付本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并同时在表内注明:“本单位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三、对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四、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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