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6]93号 1996-04-2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地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建立专门台帐对收款收据的领、发、存及缴销情况进行登记。 二、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收款收据,其他收费均不得使用。 三、各地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的补印计划,请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湘国税函[1995]195号)《关于湖南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制。湖南省国税系统使用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由省国税局制定式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统一到指定的企业印制,地市以下国税机关无权自行印制。 第三条 计划。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一年的使用数量,于当年10月底以前向省国税局申报下一年度票据领用计划,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使用。各级国税机关使用本收据的范围限于:收取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与此无关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缴销。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国税局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市、县(分局)国税局要逐级向上级主管机关编报《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领用存报表》。各地领用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一律向地(市)局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其存根联保留两年,经省国税局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保管。全省国税系统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视同普通发票保管,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霉变。 第七条 结算。各地向省局领用的收据,一律按工本费价格结算。在省局领取时一次性结清全部工本费。 第八条 检查。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监督,地、州、市国税局每年要对所属县(市)局领用的收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要求领购、使用和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单位应对当事人、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停止发放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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