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1]180号 2001-5-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7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前,税务机关已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纳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缴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依法予以追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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