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153号 2000-06-2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自2000年7月1日(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起,潮汕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包括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开票日期为7月1日及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6月30日前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开票方应按规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7月10日前全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限量供应给国税征收单位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外,就地封存,待省局研究明确后统一处理。 四、潮汕地区各征收单位临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必须按规定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对于7月1日及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附上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扣税凭证。否则,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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