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262号 1996-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先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统一代码,加挂所在地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编制该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二、纳税人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必须先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统一代码,其识别号由该统一代码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组成;如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与总机构共用同一识别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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