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8]第330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上市公司的地、市,请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8年底前报省局。 二、预缴申报表继续执行现行格式。 三、请各地、市、县局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扩大试点、全面铺开的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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