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2000]8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5
摘要: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89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浙地税一[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