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89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服务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浙地税一[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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