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4]157号 2004-01-19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地税票[2003]35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市、区县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工本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具体见附表)。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特此函复。 附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表.doc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ОО四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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