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地税企[1997]113号 1997-03-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转发通知中有关“现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6]2500号)转发给你们,对财政部门给予的价差补贴及储备商品费用补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的规定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6]2500号)转发给你们,对财政部门给予的价差补贴及储备商品费用补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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