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字[1998]8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铁路基金和省基建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30
摘要:为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对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的营业税可视省级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给予适当列支返还。具体由纳税单位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并附税收缴款书),经省财政厅审定办理列支返还手续。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铁路基金和省基建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鲁财税字[1998]83号             1998-12-30

省计委:

  你委《关于解决省基建基金税收问题的报告》(鲁计投资字[1998]665号)收悉。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和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税收问题,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收取的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征收管理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鲁财预字[1995]第79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营业税财政返还问题

  为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对联合建设铁路专项基金缴纳的营业税可视省级财力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给予适当列支返还。具体由纳税单位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并附税收缴款书),经省财政厅审定办理列支返还手续。

  三、关于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8]35号文件规定,省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具体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缴入省级金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1998年12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