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92号 2004-09-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省政府令184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公布实施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经省局研究,现予以明确: 一、关于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的政策执行问题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可按照《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原已按房产原值1.2%,按租金收入18%全额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外资企业,其20%和33.33%的减征部分,可在以后的应纳税款中抵缴。 二、关于征税时间的问题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验收已经使用的房屋,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大修停用期间的征税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关于房产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道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五、关于房屋转租征税问题 房屋转租的,城市房地产税原则上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承租人不能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城市房地产税应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六、关于困难减免报批资料问题 纳税义务人申请城市房地产税困难减免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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