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9]56号 2009-12-28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二、2010年度的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缴纳,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车辆年检时缴纳。 船舶管理部门代征代缴2010年度船舶车船税。 三、对于欠缴以前年度车船税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五、2010年车船税税额标准 (一)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 大型客车540元/年; 中型客车510元/年; 小型客车420元/年; 微型客车300元/年;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年; 摩托车180元/年。 (二)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吨;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吨;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吨;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6元/吨。 六、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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