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6]90号 2006-04-07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6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2006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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