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2006]90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7
摘要: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局[2006]90号               2006-04-07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6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2006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1683元×20%=336.6元

过渡性养老金

1683元×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

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

1683元×200%=3366元

工伤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683元×50%=84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683元×40%=673.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83元×30%=504.9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1683元×6个月=1009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683元×60个月=100980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1683元×30个月=50490元

伤残六级:1683元×25个月=42075元

伤残七级:1683元×20个月=33660元

伤残八级:1683元×15个月=25245元

伤残九级:1683元×10个月=16830元

伤残十级:1683元×5个月=8415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1683元×6个月=1009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1683元×9个月=15147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1683元×12个月=20196元

当年征地参保人员划转养老保险费

一档缴费:1683元 ×60% ×17%×180个月=30899.9元

二档缴费:1683元 ×60% ×13%×180个月=23629.3元

当年征地养老人员划转养老保障费

一档缴费:1683元 ×20%×180个月=60588元

二档缴费:1683元 ×16%×180个月=48470.4元

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1683元 ×20% =336.6元

二档缴费:1683元 ×16% =269.3元

当年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一档缴费:1683元 ×20% =336.6元

二档缴费:1683元 ×16% =269.3元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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