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28
摘要: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市场活力,促进我区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入试点的书面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查验,并出具调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试点企业自愿退出试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同意后备案。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企业资格的取消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或终止,或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已过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试点企业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和办理涉税事项的。

  (三)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向会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本公告第七条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已注销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状态异常的。

  (三)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四)按照《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平台记录的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数据(见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应与平台记录并存储的数据一致。

  (四)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税收管理,发现试点企业提供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数据不实,或其他违规代开专用发票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通知》、《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2.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数据(示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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