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发改财信规[2022]464号 2022-4-2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大数据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广西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 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二)2022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四)2022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六)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鼓励企业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落实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二)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餐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 (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落实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零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五)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旅游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桂惠贷”贴息政策帮助旅游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对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二)2022年,落实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三)2022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四)2022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五)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六)鼓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三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全面落实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八)2022年,落实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 (三十九)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十)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中小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有条件的各级财政资金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十一)争取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政策落地,指导广西民航有关单位做好政策申请落实工作。(责任单位: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四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民航广西监管局) 七、全面落实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十三)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市人民政府) (四十四)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按照我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四十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大问题研究和形势分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抓好纾困扶持措施落地见效。 (四十六)对于可直接实施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地各部门依据职能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尽快落地执行。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及各方力量,加强纾困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纾困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四十八)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每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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