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82号 2006-6-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3号)、《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我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全省道路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纳税人综合征收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省道路运输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按以下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93号)中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停止执行。 二、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到车籍所在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同时按照开票金额及规定的综合征收率缴纳地方各税。下月缴纳养路费时,对上月缴纳税款进行结算并补缴税款。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上月应补缴的地方各税=月核定税额-上月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关于税费同步包缴问题 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保障道路运输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养路费包缴的车辆,按养路费包缴比例计算车辆月定额税款。各市务必于2006年年底前做好税费同步包缴工作。 四、关于异地稽查养路费的税款征收问题 对异地养路费稽查部门检查出的欠缴养路费及定额税收的车辆,其欠缴的税款按车籍所在地定额标准一并在养路费补缴地缴纳,所缴税款在缴费地入库(系统默认一个税务局国库及级次),并不再跨地区调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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