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6]202号 2006-4-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煤炭企业分支机构要健全分支机构手续。 二、建立涉税情报交换制度,推进信息化共享进程。各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局要与国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及时获取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信息、煤炭采矿许可证的发放信息和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信息等,有煤炭生产销售业务的区县局,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征管方法的交流,据此不断加大清理检查煤炭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和纳税情况,建立健全管户档案,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上,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三、完善征管手段,做到应收尽收。各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征管措施和手段,找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根据企业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从而确定评估模型以及征管方式,即委托代征、定期定额、核实征收等方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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