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7]55号 2007-04-0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 二、各地应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对涉及总分机构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考核,防止管理脱节或流于形式。 三、分支机构2006年度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按照时间要求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四、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补办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汇缴机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五、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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