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37号 2004-01-1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期间,农村信用社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仍按财税[2001]55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2001]91号文件转发)规定执行(即:享受18%、27%的两档优惠税率)。 三、减半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2 四、对农村信用社2004年一、二季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抵缴,如三季度应纳税额不足抵缴的,应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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