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41号 2008-4-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传递十分重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与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传递《备案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2、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与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或收到《备案表》后,要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备案事项中应纳税款的及时申报和缴纳。 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及税收征管情况分别通过FTP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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