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便利纳税人办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务事项管理。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5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省税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邹旭,电话:0851-85215792,邮箱:270378092@qq.com。 附件: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核准-送达核准结果-办理退(抵)税。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亏损的; (三)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人数达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标准的; (四)因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停业1年(含)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来源的,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五)因政府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应税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且纳税人无过错责任的; (六)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发生年度亏损,其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的,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的;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建成后未实际取得经营收入的; (八)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上述资产总额、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提交的年度财务报表所记载金额确定。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年末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受限货币资金后,不足以缴纳当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 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金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及其他补偿、补助后,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20%(含,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损失金额超过当期资产总额20%)的。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贵安新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困难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房产的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进行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四)申请减免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与困难情形或减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资料和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复印件;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应提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应提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和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是否受理困难减免税申请,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提交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资料。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纳税年度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在当年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和核准免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税务机关补报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不符合纳税确有困难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补缴已免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至第(七)款规定情形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和条件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完成审核,并由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作出准(不)予减免税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纳税人。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事项,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准予以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台账,做好减免税申请和核准登记,并妥善保管减免税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已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复核,经复核确认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需补缴已减、免税款的,应在次年七月征收期内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手续,但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便利纳税人办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涉税事项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制定程序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享受条件及情形、办理时限、流程、渠道等,提高办理的确定性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的“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的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就原《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适用性、确定性进行评估和调研,先后两次征求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税务局对困难减免税管理的意见建议。结合当前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以及各地反馈的建议,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关于困难减免条件情形 部分采纳贵阳市关于扩大享受困难减免范围,将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以及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30%的企业纳入困难减免情形的建议。 采纳遵义市关于放宽政策限制,对尚处于筹建期、在建期或者确未实际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都能申请困难减免,以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扶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采纳黔南州关于明确减免情形中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及年度亏损的判定标准、细化减免税条件认定标准的建议。 2.关于办理流程 未采纳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关于放宽政策限制,将核准减免期间提前至当年核准当年度应纳税款,以直接申报减免方式,让纳税人无需再办理退税,避免占用企业资金,积极响应“放管服”改革,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建议,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因此,原《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因此,除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特殊情形外,困难减免税不适用当年申请当年审核减免的方式。 未采纳黔南州关于实行困难减免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的建议。由于困难减免税是依申请经批准享受的核准类减免税事项,不适用政策性减免的自行申报减免,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3.关于核准时限 采纳贵阳市关于压缩“核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的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将核准时限从20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4.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规定 采纳贵阳市、安顺市关于《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房产所在地市、县、特区(区)税务局批准。”目前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事项时缺少依据,且纳税人房产跨区域登记较多,如县(市、区)执行口径不一致,易引起纳税争议,带来征纳矛盾。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联性较大,应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建议。 四、主要内容概述 《公告》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条件、办理流程、时限、渠道以及审核权限、后续管理等五个部分。进一步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的确定性,便利纳税人办税操作和基层税务机关政策执行。 五、施行日期的说明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核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公告》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不影响2021年度困难减免税审核工作。 六、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说明 《公告》发布实施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依照新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正)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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