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630号 2007-12-2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对2008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进行设置,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无需延长申报期限,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15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13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4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4月10日;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的申报期延长至5月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5月12日;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5月19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13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10日;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6月18日。 9月申报期:企业所得税(按月)延长至9月18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5日;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3日;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延长至10月2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7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5月7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5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 如有特殊规定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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