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28
摘要: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哈政规〔2023〕10号              2023-03-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主体

  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一般程序规定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明细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实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征收不动产权属情况。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承诺书、征收现场实地查看记录等登记所需材料,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特殊情况规定

  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者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一)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或者在预告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其他事宜

  按照本《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后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解读

  2018年8月30日,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上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此,需对该《规定》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进行调整,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一、制定的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目的。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等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的用地供给和建设项目的早日开工并投入使用。

  二、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多次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此类问题,并在中心内部征求了修改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完善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法规信访处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备案。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指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适用《规定》。

  (二)关于程序。《规定》设置了嘱托注销、实地察看、提供要件、注销登记4项一般程序,并对履行程序时嘱托注销的前置条件,出具嘱托的主体、形式、提供的要件,察看的部门、形成的记录、公告作废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要求。

  (三)后续问题。对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规定》对责任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即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日常解读人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房地登记管理处,联系电话为0451-87153313。

  五、其他事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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