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例如:本企业如果直接抵免当年可不交企业所得税,那么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为0,由于先征而缴纳的税款视同企业的当年税款吗?当第二年企业仍要享受这项政策时,上年的基数不是0,本年的退税额=本年应退税额-上年的缴税额=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这种计算是否合适? 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中新增税额是指“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抵免期内,新增税额始终是以“购置设备的前一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比照数,这个比照数是购置设备时已经存在的、不可修改的标准。 例如,购置设备前一年(2005)的应纳所得税额为100(参照数),2006年当年购置国产设备250,采购国产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00×40%),那购置设备当年(2006)应纳税所得额无非就是三种情况: (1)小于等于100,没有新增,2006年当年不能抵扣,待以后年度以设备购置的前一年2005年为基数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2)大于100小于200,当年抵扣新增税额,其余次年接着抵,仍以设备购置的前一年2005年为基数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3)大于等于200,新增100以上,当年全部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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