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你是否被问起过这样的问题: 问:你单位的印花税是怎么交的? 答:我们是按开发票的金额交的。 问:有什么依据吗? 答:之前会计是这么交的,所以就一直这么交着。 问:购买的材料交过吗? 答:没有。 相信这么交印花税的企业不在少数,殊不知这样做是有风险的。 到底会有什么风险呢? 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一下印花税的相关规定,您就了解了。 1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分为五大类共十三个税目,具体的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如下图所示: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因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而非开票金额。 此外,印花税还有一个区别于其他税种的特点:它是书立合同的所有参与方都需要缴纳的税种。 比如一份销售合同,不仅销售方需要交印花税,购买方也需要交印花税。 在实际工作中,好多企业都只针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合同缴纳了印花税,却忽略了自己所购买商品的合同也应该交印花税,这就导致少交了税款,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案例一 森森麻建筑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工程承包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90万元。根据拨款进度,向甲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218万,与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钢筋采购合同,合同载明价款400万,增值税额52万元,并收到丙供应商开具的发票452万。请问:这些业务需要缴纳多少印花税? 分析: 案例中共涉及到两个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钢筋采购合同,三个当事人——森森麻建筑公司、甲房地产公司、丙供应商。 (1)森森麻建筑公司,两个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额=1000万*0.03%+400万*0.03%=4200元 (2)甲房地产公司,需要针对工程施工合同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额=1000万*0.03%=3000元 (3)丙供应商,需要针对钢筋采购合同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额=400万*0.03%=1200元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应该包括增值税,一直是大家比较疑惑的问题,这里我给大家说明一下: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认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以上述业务为例,森森麻建筑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如果合同上分标明了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90万元,则按照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 如果该合同直接约定合同金额为1090万元,则不能进行价税分离,只能按照1090万元缴纳印花税。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尽量把价款和增值税分别注明。 2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比较容易被人忽略的印花税——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有不少财务人员对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存在误区,认为在公司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情况下,即使没有收到实收资本,也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实收资本 殊不知,这样做存在两种问题: 1、长期挂账股东其他应收款,有视同股息红利缴个税的风险 2、在没有收到资金时,账簿登记实收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提前。 因此,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没有收到实收资本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做贷实收资本的会计分录! 资金账簿印花税中,还有一个更容易被财务人员忽略的问题,那就是就是增资的印花税缴纳。 根据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案例二 森森麻财税咨询公司,2017年10月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并已实缴。2019年10月增资5万元。请问:该企业需要缴纳多少资金账簿印花税? 分析: 根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此项业务缴纳印花税=10万*0.05%+5万*0.05%/2=62.5元 在实务中企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中新增的资金,不交印花税的情况比较多。 一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二是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包括的内容了解不够,造成实际少申报印花税。 近年由于地方政府财务吃紧,对各种小税种开始重视清算,作为企业也要重视起来,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亿企赢17win 作者:森森麻 印花税VS红字发票的实务思考 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纳税人问,本期收入开了红票,导致本期收入是负数,印花税应该怎么处理? 乍一听,比较好判断:该笔交易如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未签合同的,前期开具的蓝字发票是应税凭证;红字发票并不影响应税凭证的计税。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即应贴花,除按月申报外,即履行缴税义务。并不考虑业务是否兑现、能否按期兑现、兑现后是否发生退货或折让,都要按照应税凭证的金额计算贴花。 因此,通常理解比较简单,开了红字发票的,并不影响按蓝字发票,或者按该业务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来履行纳税义务。 但是,对于汇总缴纳或者核定征收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实务执行也难以逐笔控管,极易造成红字发票的销售额从计税依据中剔除。 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实际生产经营收入,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是从当期销售额中抵减的,假设当月抵减后的实际销售额为负数,那么,当月不应核定征收印花税?即便当月实际签订了合同,发生了销售额。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规定,“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规程着笔于流程,大都并不契合实务操作,实际意义值得商榷,未被落实的较多。比如,登记簿、信息交换等等。 相关税种的规定,更多的期待是实务细节的深度着笔,以有效堵塞日常征管及条款本身的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上表所指的收入,如何取数?如何考虑销售退回等红字发票金额呢? 严谨来讲,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按次按月申报的,不论征收方式和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如何改变,应不能背离该税种的立法精神,即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即产生纳税义务。 在按收入核定时,收入中不应剔除红字发票金额。否则,对于依规按次或按月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秋生 2008年12月的问答—— 日常经营取得发票是否计提印花税? 单位业务招待时取得的餐饮业定额服务发票是否计提印花税?单位汽车加油、维修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计提印花税?给对方单位提供搬运装卸业务开具的搬运装卸发票是否计提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贵公司业务招待时取得的餐饮业定额服务发票、单位汽车加油、维修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给对方单位提供搬运装卸业务量,如果与对方签订提供劳务合同的,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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