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12-17
摘要: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只要它具备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据一些地区反映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个人租赁经营国营小型企业,只要它具备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集体企业条件的,可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6年12月1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