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9]31号 2019-10-1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自2024年2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我区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减轻其负担和促进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小微民营企业的特点,现就我区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办理参保手续,简化参保登记流程 小微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先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对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 二、明确参保起始时间 参保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发生职工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经办机构报备。 三、依法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程序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创新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快认快赔”做法,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围绕重点工作抓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将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的工作重点,要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年度参保任务,加大督查力度,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本辖区内小微民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保尽保。 五、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摸清企业底数,准确掌握本地区小微民营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通报小微民营企业参保情况、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依法督促参保,共同推进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好职工工伤权益。 六、注重政策宣传和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深入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重点宣传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讲明政策特点和措施,以及参加工伤保险对小微民营企业防风险、促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小微民营企业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促进主动参保。 七、其他 本通知所指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对季节性生产特点企业使用的季节工和扶贫车间使用的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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