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注册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发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开具的发票名称能否是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限制,因此,虽然公司尚未成立,其发生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注册等相关费用,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可以是该公司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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