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8
摘要: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答:印刷企业的适用税率应视其业务不同情况而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发生以上业务的其适用税率为13%:二、如果属于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由出版单位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包括纸张)的,其印刷收入属加工收入,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饲料的范围包括:
  1.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的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的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
  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复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构、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磨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通知执行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应当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渔业机械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林业机械的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十七.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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