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272号 2006-09-27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累计为我省境内的516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8亿元,把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两税”的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报送的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资料,应出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减免税请示,请示上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类材料应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上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亲笔签名或加盖调查人个人印鉴。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类资料、产权类资料、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开展情况,用于确认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及非生产经营收入。以上资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明细帐页等。 四、税务机关应确认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企业在资料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