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科研机构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4、搬迁企业 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税收优惠 25、环境保护 生态建设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6、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7、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 设备购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六、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28、提高办税效率 统一办税模式,推行一站、一窗、一桌全能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办税模式,把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实行“一窗式”服务,同类涉税问题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完毕,并延伸实现“一窗多能”或“一窗全能”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29、提供个性化特色服务 推行提醒服务,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为纳税人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提示提醒。 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在高温、严寒等恶劣天气下,适当延长办税服务时间。 推行辅导服务,包括新办企业入门纳税培训和针对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分行业培训,采取政策发布会、辅导会的形式为纳税人讲解有关税收业务和办税程序,并免费提供辅导材料,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实现网上办税,使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查询发票真伪、进行网上政策咨询、了解涉税信息、下载报税软件、进行网上举报等。 利用 “网上直播间”,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开设在线访谈、视频直播等栏目,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与交流。 利用青岛数字电视“数字地税”频道,开办最新报道、公示通告、12366热线问答、局长信箱、办税指南和视频互动六大板块,以图、文和视频点播为特色,宣传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事项,提供提醒服务。 30、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1、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按照“依法公正、文明规范、廉洁高效”的稽查执法基本原则,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提高选案有效率,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对象。结合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对被评为A类信用等级的企业,在等级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检查。 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统筹安排税务稽查、所得税汇缴检查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检查。除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复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对每户纳税人实施稽查每两年安排1次。缩短检查工作时限,对中小企业全部实行调帐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稽查预告制度,税务机关将税务检查事项以查前告知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并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自查。对自查期间查出并入库的税款、滞纳金作为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单独统计,税务稽查部门不作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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