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地税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注重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结论、意见、决定等有异议通过当面陈述、信函、来访等形式提出的,地税机关应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并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有书面记载。 33、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除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外,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并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34、营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对税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廉政建设,对为税不廉侵占纳税人利益的各种行为,加大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部门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地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贯彻该实施意见不力的问题,均可拨打“12366-2”青岛地税纳税服务热线反映或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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