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地税发[2008]202号 2008-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5和6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失效。 2.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中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支持、服务经济的工作力度,市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时度势,充分认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已向实体经济蔓延,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已经明显显现。为应对危机,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将防止经济下滑作为当前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最近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条措施,市委专门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会议,提出了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目标任务。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局势,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加强服务与管理,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把握中央提出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以“好”字领先,在“快”字上作文章,迅速反应、马上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市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各项工作措施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及措施。要正确处理经济与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入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解企业之所难,全力以赴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度过难关。 市局建立责任落实及部门协作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履行职责,对基层局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对落实各项措施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应迅速予以解决。 三、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税收政策宣传 市局有关处室和各基层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税务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数字地税频道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要注意聆听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反映的问题本单位未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 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租赁市场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4、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残疾人可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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