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琼财税规[2021]5号 2021-4-1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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