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校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5]103号 1995-04-03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搞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教委提供的有关情况,现将在河南的中央直属院校予以明确(名单附后)。望各市地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文件精神,切实强中央直属院校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未列入本文名单的其他中央直属学校,包括军队(武警)办学校,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河南省中央直属学校名单 1、郑州工学院化工部 2、郑州轻工学院轻工部 3、郑州粮食学院商业部 4、焦作矿业学院统配煤矿总公司 5、洛阳工学院机械工业部 6、郑州纺织王学院纺织工业部 7、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水利部 8、郑州机械制造学校机械工业部 9、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航空工业总公司 10、洛阳建材工业专科学校国家建材局 11、郑州煤田地质学校统配煤矿总公司 12、郑州铝厂职工学校冶金工业部 13、郑州矿务局职工大学统配煤矿总公司 14、洛阳兵器工业职工大学国防工办 15、洛阳有色金属职工大学有色金属总公司 16、黄河职工大学水利部 17、平顶山煤矿职工大学统配煤矿总公司 18、舞阳钢铁公司职工大学冶金工业部 19、河南石油职工大学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0、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煤炭工业总公司 21、铁道公安管理干部学院铁道部 22、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人民银行 23、郑州铁路教育学院铁道部 24、磨料磨具工业职工大学省机电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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